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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老子道德聖經金山釋義第十八章】外棄內持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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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絕聖,棄知; |
「我們斷除那自以為『遍知一切』的『全知』,拋棄那自認為『握有真理知識』的『知慧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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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利百倍。」 |
如果我們都能夠這樣,蒼生所得到的『利益』,就自然會多出『上百倍』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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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絕仁,棄義; |
「我們斷除那『意識形態』的『愛人利物的仁』,拋棄那『意識形態』的『是非正理的義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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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復孝慈。」 |
如果我們都能夠這樣,蒼生就自然會恢復『孝親慈幼』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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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絕巧,棄利; |
「我們斷除那『狡詐巧奪』的『邪奪之心』,拋棄那『陰取私利』的『邪取之念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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盜賊無有。」 |
如果我們都能夠這樣,那『偷竊的盜匪』與『搶劫的賊徒』就自然會沒有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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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三言也, |
但是,我們憑藉以上這三個「理論」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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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為文,未足; |
作為「絕棄於外」的「外棄法則」,用來化育蒼生,仍然不夠「完滿充足」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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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,令之有所屬: |
因此,我們還要親身實踐那讓蒼生可以「寄託依靠」的「內修於己」的「內持身教」,那就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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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現素, |
「我們的『生活形式』要示現『樸素單純』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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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樸; |
我們的『生活需求』則要保持『質樸具足』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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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私, |
我們除了維持『基本生存』所需要而正當的『利己私心』之外,要儘量減少自己的『利己私心』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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寡欲。」 |
我們除了維持『身心健康』所需要而正當的『欲望需求』之外,要儘量減少自己的『欲望需求』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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