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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老子道德聖經金山釋義第三十七章】賞罰論
 

將欲拾之,必古張之;
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收拾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擴張」的人;

 

將欲弱之,必古強之;
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削弱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扶強」的人;

 

將欲去之,必古與之;
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剷除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親寵」的人;

 

將欲奪之,必古予之。
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褫奪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賜封」的人。

 

是謂:「微明。」

這種利用「刑罰與賞祿」的「獎懲強權」來治國的手段,只不過是:「『玩弄法律與權力』的『小聰明』。」

 

柔弱勝強,

那「柔和纖柔」勝過「強硬」,

 

魚不可脫於潚;

那「魚」無法自「柔和纖柔,又空間廣大而清淨澄明」的「水」脫離;

 

邦利器,不可以視人。

由此可以了解,那國家「刑罰與賞祿」的「獎懲強權」,無法「照顧養育」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