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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老子道德聖經金山釋義第三十七章】賞罰論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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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欲拾之,必古張之; |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收拾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擴張」的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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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欲弱之,必古強之; |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削弱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扶強」的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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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欲去之,必古與之; |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剷除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親寵」的人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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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欲奪之,必古予之。 |
「掌權者」想要用「刑罰」加以「褫奪」的人,一定是原本用「賞祿」加以「賜封」的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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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謂:「微明。」 |
這種利用「刑罰與賞祿」的「獎懲強權」來治國的手段,只不過是:「『玩弄法律與權力』的『小聰明』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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柔弱勝強, |
那「柔和纖柔」勝過「強硬」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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魚不可脫於潚; |
那「魚」無法自「柔和纖柔,又空間廣大而清淨澄明」的「水」脫離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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邦利器,不可以視人。 |
由此可以了解,那國家「刑罰與賞祿」的「獎懲強權」,無法「照顧養育」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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